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制度目的
为规范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项目管理,确保项目严格遵循《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章程”),保障基金使用合法、安全、高效,实现“奖教、助教,奖学、助学”宗旨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公益项目,包括优秀教师奖励项目、困难教师资助项目、优秀学生奖励项目、困难学生资助项目,以及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公益项目。
第三条 管理原则
1. 合规性原则:项目开展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章程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。
2. 公开透明原则:项目流程、资助标准、评审结果等信息需向社会公开,接受监督。
3. 专款专用原则:项目资金需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及捐赠协议使用,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二章 项目立项
第四条 立项依据
项目立项需以章程为根本依据,结合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、资金募集情况及捐赠人意愿(若有捐赠协议约定),明确项目方向与目标。
第五条 立项流程
1.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年度计划及实际需求,发起项目立项申请,填写《项目立项申请表》,明确项目名称、目标、受益对象、资金预算、实施周期等内容。
2. 秘书处将《项目立项申请表》及相关支撑材料提交理事会审议。
3. 理事会按照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会议,对项目立项进行表决,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后方可立项;若项目涉及重大募捐或投资相关内容,需经出席理事2/3以上通过。
4. 立项通过后,秘书处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信息存档,并同步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(如需)。
第三章 项目实施
第六条 实施准备
1. 秘书处根据立项决议,制定详细的《项目实施方案》,明确各环节责任分工、时间节点及执行标准。
2. 若项目涉及资金资助,需明确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,并通过基金会官网、合作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,公开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。
第七条 申请与审核
1. 受益对象(或推荐单位)需按照公开的申请条件,提交《项目资助申请表》及相关证明材料(如贫困证明、优秀成绩证明等)。
2. 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,重点核查材料完整性、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,审核结果需形成《初步审核报告》。
3. 秘书处组建项目评审小组(成员包括理事代表、学校负责人、校友代表等,人数不少于5人),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,评审过程需制作《评审会议记录》,明确评审意见及结果。
第八条 资金拨付
1. 评审通过后,秘书处需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;公示无异议的,制定《资金拨付计划》。
2. 按照《资金拨付计划》,财务人员需严格依据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,办理资金拨付手续,确保资金及时、准确拨付至受益对象或相关执行单位。
3. 资金拨付后,需及时收集受益对象的收款凭证或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凭证,存档备查。
第四章 项目监督
第九条 内部监督
1. 监事需按照章程第十九条规定,对项目资金使用、财务核算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,定期检查项目相关会计资料,列席项目评审、资金拨付等关键会议,提出质询与建议。
2. 理事会每半年需听取秘书处关于项目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,检查项目是否按计划推进、资金是否合规使用,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。
第十条 外部监督
1. 基金会需按照章程第三十七条、第四十五条规定,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媒体上公开项目进展、资金使用情况及年度工作报告,接受社会公众查询与监督。
2. 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、管理情况时,秘书处需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;若项目违反捐赠协议,需按照捐赠人要求整改或配合处理相关事宜。
第十一条 受益对象监督
基金会需与受助人签订《资助协议》,明确资金用途、使用要求及监督方式;若受助人未按协议使用资助资金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,秘书处有权依据协议解除资助,并追回已拨付资金。
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总结
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
1. 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,秘书处需组织验收小组(成员包括理事代表、监事、专业人员等),依据《项目实施方案》及《资助协议》,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、资金使用合规性、受益效果等进行验收,形成《项目验收报告》。
2. 若项目验收不合格,需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期限,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;若无法整改,需报理事会审议后续处理方案。
第十三条 项目总结
1. 验收通过后,秘书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《项目总结报告》,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、成果、经验教训、资金使用明细等,并提交理事会审定。
2. 秘书处需将项目立项、实施、验收等环节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,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。
第六章 责任追究
第十四条 违规责任
1. 若基金会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侵占、私分、挪用项目资金,或弄虚作假、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,需追回违规资金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. 理事参与项目决策时,若违反章程规定或存在利益关联未回避,导致基金会遭受损失的,需承担赔偿责任;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可免除责任。
3. 受助人违反《资助协议》,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,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、追回资金,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,不再接受其后续申请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五条 制度解释
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。
第十六条 制度生效与修改
1. 本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2.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
2018年5月30日

